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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维权每周速递 | 一审判赔500万!6件“特斯拉”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盗用他人网站的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谦学堂2023-04-27

本期速递


1.一审判赔500万!6件“特斯拉”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

2.盗用他人网站的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赔500万!6件“特斯拉”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

特斯拉有限公司是全球电动汽车行业知名企业,其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特斯拉”系列商标并授权特斯拉中国公司使用及维权。特斯拉中国公司发现,中饮公司等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特斯拉”苏打酒等产品。特斯拉中国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中饮公司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特斯拉公司6件涉案商标一直组合使用在特斯拉汽车、产品用户指南、充电桩、销售门店招牌、展会展台及官网网络宣传账号中。特斯拉公司提交了大量对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获得的荣誉、获得的司法行政保护等证据,足以证明特斯拉公司的6枚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第12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主张其系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对此法院认为中饮公司受让获得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实际使用的苏打酒产品并不属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告超范围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中饮公司通过其股东的母亲批量申请“特斯拉”系列商标,被告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受让前述商标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均是为了掩饰前述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确定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赔偿特斯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律师点评: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在先驰名商标的,可以直接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根据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申请跨类保护,此外如果在宣传中还存在其他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行为,那么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盗用他人网站的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车质网公司是车质网运营主体,该网站是全国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置服务平台。奥蒂思公司运营的汽车门网站主营业务同样包括“汽车质量投诉解决”。汽车门网上约5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在内容、标题格式、配图上与车质网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且部分投诉信息里的投诉人和手机号并没有在汽车门网站注册过。


车质网公司认为奥蒂思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车质网公司是涉案相关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因此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其次,奥蒂思公司不能对其网站出现如此大量与车质网投诉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信息做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支持同一位用户多平台投诉的主张;最后,奥蒂思公司将车质网公司的网站投诉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基于此认定奥蒂思公司复制、搬运车质网中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汽车门网站展示使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奥蒂思公司财产与赵某相互独立,故判决奥蒂思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赔偿车质网公司经济损失975 830元,奥蒂思公司与赵某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奥蒂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网站付出大量经营成本来收集和整理信息,所获得的信息数据集合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害,更会损害他人依法从事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